日前,一起远在沈阳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铜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葛新磊、彭银凤寄来一面书写“公正司法 为民排忧”的锦旗,表达对法院高效办案、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联合经营纷争起
多年前,原告辽宁分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以徐州某公司的名义成立沈阳分公司,缴纳联合经营费。
2014年初,因两起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沈阳分公司将两家欠款公司诉至沈阳当地法院,经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工程款,并指定原告辽宁分公司为收款人。2014年底,沈阳分公司同辽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阳分公司将上述两笔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辽宁分公司。
2017年底,两家欠款公司将两笔共计25万元工程款交至法院。沈阳分公司前往法院领取执行款时,被告知徐州公司对上述两笔款项提出异议,希望两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来法院领取执行款。
2020年,被告徐州公司注销了沈阳分公司,且认为沈阳分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未通知总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应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因沈阳分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已被注销,原被告对执行款归属产生争议,导致执行款迟迟未能发放。故辽宁某公司至铜山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从而取得上述执行款。
高效审理难题解
辽宁某公司地处沈阳,距离徐州近1300公里,来往不便,考虑到其实际困难,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葛新磊、彭银凤做好庭前准备,深入了解案情,确保案件快速处理。
经查,上述两起工程虽以沈阳分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系原告投入资金进行施工。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分公司对两家欠款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利息的债权,其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被告徐州某公司辩称债权转让系原告与沈阳分公司之间恶意、虚假转让,但根据《联合经营协议书》,沈阳分公司系辽宁某公司以被告名义设立,被告所述缺乏证据证明,故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千里之外笑颜展
判决下发后,被告徐州某公司未上诉。原告辽宁某公司持本案生效判决至沈阳某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立,为领取两笔执行款项排除了障碍,解决了困扰已久的难题。
原告对葛新磊、彭银凤两位法官热心细致的作风、专业负责的态度深受感动,因路途遥远,不便来徐,特制作锦旗并邮寄至铜山区法院,以示感激。
一面锦旗,承载着当事人对人民法官的期待和赞许,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认可。这既是肯定,也是鞭策。铜山法院将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秉持公正司法宗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温度。
编辑:张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