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经盗掘破坏,墓内的木构建筑和随葬品分布情况已经不明,葬具亦无痕迹可寻。发掘时,仅存大量瓦片和少量随葬品,而且都被砸碎,零乱散置于各室,甬道和墓道中也有发现。
(一)建筑材料
瓦片,除第一室、第十室以外,其余各室均有发现。这些瓦片应属墓内建筑材料,当时各室都有仿地面的木构建筑存在。出土时大都集中堆放于室内一角,说明房屋建筑倒塌后,又经盗墓者翻动过。可分筒瓦和板瓦两类。
1.筒瓦 细泥烧成,火候较高,有灰色和黑色两种。一种为普通的筒瓦,数量较多,是半圆筒形。一般长50、宽15-18、厚1.1厘米。筒瓦的唇端较窄,瓦榫部长4厘米。背饰细绳纹,唇端有三、四条竹节纹。出土时,发现部分筒瓦周身涂红色,由于长期浸水已大都剥落。另一种为带瓦当的筒瓦,应为铺盖屋檐部位所用的的筒瓦。形状大致与普通筒瓦相似,两端较窄,约16厘米,中间稍粗,约17厘米。一端附圆形瓦当。瓦当直径16.5厘米,面饰花蕊图案,四周绕以四组云纹(图五,1)。

图五 瓦当和陶麟趾金
2.板瓦 大都成碎片。灰黑色,一般长50、宽25、厚1-1.5厘米。微弧,纹饰在底部,一端饰竖行细绳纹,另一端有瓦楞纹。部分板瓦上留有钉眼,孔径1厘米。
(二)随葬品
珍贵的随葬器物,已被盗劫一空,余下的都是些被砸碎的残破器皿,已非原来的陈放位置。出土时的情况大致是:第一室出一片小陶罐的口沿。第二室出彩绘陶鼎、陶壶、陶璧和陶麟趾金等。第三室出有五铢钱、玉环、鎏金铜车饰、陶俑等。第四室、第五室出石黛板、陶麟趾金等。第六室出铜泡饰、铁矢箙和铜镞等。第七室出大量的陶麟趾金,还有陶俑、陶璧、玉璧、五铢钱、铜矛头等。第八室主要是筒瓦和板瓦,还有二枚铁钉。第九室出陶俑、金铜车马器。第十室出陶罐、陶俑等。第十一室出陶俑、陶罐的碎片,另有大量的家禽、家畜的骨骼。第十二室仅存瓦片。
现将上述遗存的器物,按质料分述。
1.陶器类:皆为细泥质,以灰陶居多,红色少数。多数是陶器皿碎片,器形可辨的有瓮、鼎。瓮小口,外卷沿,器表绳纹。鼎仅存鼎足,马蹄形,有红彩涂料痕迹。此外有陶俑、陶麟趾金、陶璧、陶盒、弹丸等。
俑 大都破碎,或存头部,或存身部,完整者仅五件。这些残存的陶俑,形象大致雷同,大小亦相似,模制。以女俑、坐俑、侍俑居多,男俑、立俑、舞俑较少。立俑一般高约50厘米,坐俑高约25厘米左右。所见坐俑皆女性,身高22.5厘米,身材较为瘦削,面目俏秀,双目正视,略含笑容,神态端重大方,皆作跪坐状,双手相合搁置在腿上,披发于背后,发端绾成小团,由丝带系扎成垂髻,丝带各结四道,丝带结头下垂于发下。衣领右衽,腰部系带,长袖垂于腰的两侧。出土时,俑的外表仍遗存涂彩的痕迹。领、袖口红彩,发髻黑彩(图六,3;图版贰拾,4)。立俑亦为女性,作正面站立姿势,身高47厘米。脸形表情大致与坐俑相似,面向前方,双手相合拱于胸前。前额将头发两半分开,然后梳向后背,并结成一小团,由丝带系扎。身穿长襦,衣领右衽,腰间系带,衣裙下段呈喇叭形曳地,双脚穿圆形高头式,半露在裙下。缝开在后部。

图六 陶俑
1.舞俑 2.立俑 3.坐俑
俑身涂有红彩痕迹,已大部剥落(图六,2;图版贰拾,3)。舞俑的衣著、发式大致与上述两类相同,应为女性舞伎。右手上举,左手下垂,两腿弯屈,双袖随舞姿飘动,作翩翩起舞姿势。俑高42厘米,衣著亦有红彩痕迹(图六,1;图版贰拾,2)。
麟趾金 仿麟趾金烧制,数量最多。散见于各室,尤以第二室、第四室、第五室最多,大小基本相同,一般直径6.4厘米。表面印纹略有不同(图五,2)。
璧 仿玉璧烧制的模型器,大小不一,大都被砸碎。大致可分二式:Ⅰ式璧面印有圆点纹,外径15、孔径4.8、厚0.8厘米(图七,6)。出土时部分陶璧上仍遗存白色涂料痕迹,可能象征白玉的意思。Ⅱ式略小,璧面无纹饰。外径12.6、孔径5.2、厚0.7厘米。
盒 一件。缺盖,出于北墓道盗洞中。泥质灰陶,子母口,深腹,圈足。口沿绘一条宽0.12厘米的红色彩带。高8.4厘米(图七,1)。
弹丸 一件,直径1.6厘米。
2.铜器:有矛、镞、车马器、五铢钱和器物上的装饰品。
矛 一件。柳叶形,前锋已锈蚀,后有圆筩形鉴。长17.2厘米(图七,5)。
锛 一件。銮部微残,两面刃,刃宽1.6、长3.3厘米(图七,4)。
镞 五件。铤残缺,出土时,与铁镞锈蚀在一起(图七,2)。
鎏金铜饰件 一件。为器物装饰附件,呈拱形,底下焊接在条形座上。这一形饰件,可能象征门,门上正中为云纹,表示天际,左右有虎一对,互相对称。虎头向上尾朝下,并转脸向后张望,四足贴立在门的两侧(图七,3)。宋玉《楚辞·招魂》中有“虎豹九关,啄害下人些”句,说虎豹是守卫九关的神兽。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帛画“非衣”上,亦绘有虎豹守天门的图象,与此有类似之处。

1.陶盒 2.铜镞 3.鎏金铜饰件 4.铜锛 5.铜矛 6.陶璧
环 二件。大小各一,大者孔径4.5厘米,鎏金;小者孔径2.4厘米。均为器物饰件。
帽钉 三件。帽盖呈蘑姑状,径3.6厘米,钉部长1.6厘米,鎏金。亦为器物上的饰件。
镜 已成少量碎片,不能复原,为连弧纹镜。
方牌 一件,铜制,长方形。长1.5、宽0.7、厚0.5厘米。两面均刻篆书“申”字(图八,1)。
车马器 计有车軎、盖弓帽、铜筩、铜钉各二件,均已残损,且互不成套。车长2.4厘米,似为模型器。盖弓帽有二式:Ⅰ式为直筒形,顶头无盖帽,一侧有一倒刺,长5.8厘米,鎏金;Ⅱ式为带帽直筒形,一侧有一倒刺。孔内尚有残木痕迹,长3.7厘米。铜筩各长1.7、径1.7厘米。一端有孔以纳木柄,鎏金。应为车衡两端及辕头的盖弓帽。铜钉是车框上的固定钉,鎏金。
五铢钱 八枚。轮廓规正,五字交叉两笔缓曲,上下两横稍长。铢字金字头作带翼的箭镞形;朱字头方折。钱纹正面有穿上横郭记号。外径2.5、孔边长1厘米(图八,2)。
八 、铜方牌和五铢钱
3.铁器:仅存镞二件、钉二件。镞三翼形,有血槽,后部有銎,铤已残。长5.6厘米。钉,一端粗一端细,粗端有一弯曲的钉冒。长10.4厘米。
4.玉石:有玉环、玉条形器、石黛板以及已破碎的玉璧、玉佩残片。
玉环 一件。黄褐色,一面磨平,一面内圈隆起,直径2.6、孔径1.2厘米。
玉条形器 一件。呈黄色,长条形,长14.6、宽0.9、厚0.2厘米。通体磨光,但较粗糙。
石黛板 二件。石质细腻,呈黑色。大小各一,大者残长7.2、宽3.4、厚0.8厘米。
此外,在第九室水井中清理出大量果核,第十一室有大量家禽、家畜骨骼。果核经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左大勋同志鉴定,有枣核、桃核、梅核、杏核、酸枣核、李核(图九)。详见文末鉴定报告。家禽、家畜骨骼,因几经盗掘破坏,过于破碎,无法鉴定类别。

图九 第九室水井中出土的果核
1.枣核 2.桃核 3.梅核 4.杏核 5.酸枣核 6.李核
(一)墓葬年代
龟山二号墓属崖洞墓,崖洞墓是徐州地区西汉墓的形式之一。目前发现集中在徐州市郊一带,有两种形式:一为竖穴式,如龟山一号墓、江山、天齐3等西汉墓;另一为横穴式,除这次发掘的龟山二号墓外,尚有两山口、卧牛山、北洞山4、东洞山5等墓。而龟山二号墓是迄今发现的、规模最大的一座横穴崖洞墓。横穴崖洞墓均由墓道、甬道、墓室三部分组成,而墓道都在山脚下,平面呈喇叭形,待下葬后,用土和碎石填埋夯实。甬道耳室和墓室都穿凿深入在山中,长度一般在40米以上,此墓最长,达80米以上。墓室有单室与多室之分,以多室居多。前者如东洞山二号墓;后者如龟山二号墓。《汉书·文帝纪》载文帝霸陵的建筑是“因其山,不起坟。”徐州附近的崖洞墓也都仿效这种建筑方式。它依山势穿凿墓室,墓地上不起坟(封土)。从已经发掘的这两类崖洞墓来看,大都出有五铢钱,故上限不超过武帝时期。从形制上说,龟山二号墓与已经发现的同类型墓有相似之处,其时代当在西汉中期以后。
墓内遗物以筒瓦和板瓦最多。从现存完整的筒瓦和板瓦看,筒瓦的表面印直绳纹,前后端绳纹被抹平,底面为布纹;板瓦的表面打印直、斜交错的粗绳纹,上部加弦纹,底面上部为素面下部为麻点纹或方格纹。这些特点与西汉常见的筒瓦、板瓦是一致的;大小规格亦完全相似。柳叶形的铜矛、三稜铜镞等,又具有西汉的特点。出土的五铢钱,数量不多,形式一致。根据《洛阳烧沟汉墓》,定此式五铢为昭帝时铸。而《满城汉墓发掘报告》认为此式五铢统属武帝时铸。总之,此墓上限不会早于始铸五铢的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营建墓葬的具体时间应是武帝时期或稍晚。
(二)关于墓主人问题
此墓是徐州地区迄今发现的最大的横穴崖洞墓。墓内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穿凿如此规模的墓葬,按照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耗费时日和劳动力是相当惊人的,决非一般官吏与地主阶级的财力所能及。参照山东曲阜九龙山鲁王墓、河北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夫妇墓,皆为崖洞墓,形制接近,规模相当,年代又都是西汉中期前后。九龙山汉墓和满城汉墓同是诸侯王墓,龟山二号汉墓应与当时分封在这里的西汉诸侯王墓有关,包括以往发现的卧牛山汉墓、两山口汉墓和东洞山汉墓(出“明光宫赵姬”“王后家盘”铜器)在内。1972年发掘的龟山一号墓,曾出土镌刻“楚私官”、“御食官”、“文后家官”、“丙长翁主”铭文的铜器。两墓紧邻,证明其关系密切。据此推测,这座龟山二号墓应是西汉楚国诸侯王的墓,龟山一号墓则是它的附葬墓。
据《汉书·楚元王传》,西汉楚国从元王刘交于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封,到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楚王刘延寿因与广陵王刘胥谋篡帝位,事发自杀,楚国被废除,地节二年改为彭城郡,先后传递八世。嗣后,又于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徙封自己的儿子刘嚣为楚王,又恢复了楚国,直至西汉末。王莽篡汉以后,改楚国为和乐郡,先后又传递三世。前后共十一个楚王。后三个楚王时代稍晚,似与龟山二号墓无关。前八个楚王中,第一代刘交至第五代,即元王刘交、夷王刘郢客、楚王刘戌、文王刘礼、安王刘道,均在武帝元狩五年“废半两、行五铢”之前,亦与此墓无关。属武帝元狩五年以后的楚王是襄王刘注(武帝元朔元年——元鼎元年,即公元前128年——前116年)、节王刘纯(武帝元鼎元年——天汉元年,即公元前116年——前100年)、楚王刘延寿(武帝天汉元年——宣帝地节元年,即公元前100年——前69年)。这三个楚王中,在位时间以刘延寿为最长,先后共三十二年,但由于他是谋反被诛国除,当时难以营建如此宏大的墓。因此,此墓属襄王刘注或节王刘纯的可能性最大。襄王刘注,在位十二年,节王刘纯在位十六年,都是“寿终正寝”,都可能营建如此规模的墓葬。但刘注即位于元朔元年,在元狩五年“行五铢”以前,而二号墓中未见“半两”钱遗存,两者相比较,似以节王刘纯的可能性更大。
(三)墓葬的建筑特点
徐州附近所见的崖洞墓,墓道平面都呈喇叭形,墓道后面是长长的甬道,甬道后面紧接墓室。凡属夫妇合葬墓,前面皆有两个墓道和两个甬道,且互相平行,后面的墓室或作单室(如东洞山二号墓),或作多室(如两山口和龟山二号墓),两墓之间有的设门互通(如两山口),有的各自独立,互不相通(如东洞山一、二号墓)。龟山二号墓是由两个墓道和两条甬道组成。两者互相平行,口部在一条直线上。甬道后面设十二个墓室,除第一室坐落在北甬道中部南侧外,其余都集中在南北两条甬道之后,这十一个墓室各有过道相通,但结构上应分别属于两座墓葬。北面为一座墓,由北墓道、北甬道与第一室至第五室构成。南面为另一座墓,由南墓道、南甬道与第六室至第十二室构成。北面的墓顶,除第一室(为耳室)平顶结构外,余都为拱式顶;南面的墓顶,除第十室(亦应为耳室)为平顶结构外,余皆为两坡式顶。二者有明显区别,各自成组。
北面的墓第三室、第四室、第五室和南面的墓第六室、第七室、第八室,皆布置在东西一条直线上,且与墓道方向相一致,应是前、中、后三主室,以象征前庭、中堂和后寝。据此,第五室和第八室应是两座墓放置棺木的地方(第八室出土两枚铁钉,可能即为棺钉,似可证明这一点)。如果此推论不误,三室葬制的出现似上溯到西汉中期。那么,其余各室(除第一室、第十室为耳室外)则分别为两座墓葬的侧室,作为放置礼、乐、與等随葬品的地方。第二室、第九室凿有水井,应分属为两座墓的“庖厨之属”。由于墓葬早期遭盗掘破坏,除两耳室(第一室、第十室)外,其它各室都有大量筒瓦、板瓦出土,说明这些墓室内原来都建有瓦顶的木结构房屋。这一现象曾见于满城西汉中山靖王夫妇墓和徐州卧牛山西汉墓。所不同的是,满城两座西汉墓内的瓦顶木结构房屋建于甬道、南北耳室和中室,而龟山二号墓的墓室普遍建有这种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龟山二号墓的南北两座墓,虽构成一个整体,但有主次关系。南面一座为主墓,应为男性墓葬;北面一座处于从属位置,应为女性墓葬。理由是,从建筑规模上看,南面一座的墓室数量多于北面一座,墓室面积也较大,又都作两坡式室顶,显得旷畅、讲究,而且前中后三主室(即第六室、第七室、第八室)处于整个墓的中轴线上;而北面一座的前中后三主室(即第二室、第三室、第四室)则偏于北面一侧。两墓之间且有过道相通。此过道与众不同,一侧作“壸”门形(详见上述第七室),特别讲究。应是“同茔异穴”的另一种形式。
(四)关于下葬的季节时间问题
汉代常用果品入葬,此墓第九室水井中出土大量果品核,品种又多,似应排除后来盗掘者带进去的可能性。据鉴定报告分析,出土枣、桃、梅、杏、酸枣、李等六种,其成熟时期并不统一,有的在6-7月间,如梅、杏一类;有的在8-9月间,如枣、酸枣、桃一类。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这六种果品可能分属于南北两座墓葬,而这两座墓又不是同一时期埋葬;另一是其中一部分果品属于干果,或尚未完全成熟时即被采摘。根据果核的现状分析,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如果分析不误,则此墓(特别是南面一座)的下葬时间可能在8-9月间。
(五)关于盗墓的时间
从墓内遗存器物及有关现象看,晚于墓葬的器物有两件,一是西汉末期的“货泉”;另一是魏晋南北朝期间的青瓷碟,皆出自北墓道填土中,说明此墓可能两次被盗掘,第一次在王莽时,第二次在魏晋南北朝期间。从墓室中筒瓦和板瓦的集中堆放看,似乎反映第一次盗掘时,木构房屋尚未倒塌,到第二次盗掘时,木构房屋已经倒塌,致使瓦片又经盗墓者重新翻动过。
资源来源:《考古学报》
编辑:王楚涵
审核:胡婧